為維護環境衛生提供管理保障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運營與維護 城市環境衛生監督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管理
負責全縣城鄉環境、垃圾處理、街道清掃保潔、占道經營和公共場所各種活動的審批、監督管理以及垃圾處置費的征收工作。
生活垃圾轉運站項目的建設管理、運營、維護,生活垃圾處理、環境治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道路清潔服務,生活垃圾、污水、污泥的處理,河道清潔服務,公廁建設,市政設施建設及運營,園林綠化,環衛車輛設備租賃及銷售,新興能源技術研發,物業管理,廣告業務,道路貨物運輸,物流及物聯網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生活垃圾處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環保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環境治理服務(不含危險廢物及放射性廢物治理服務);環境衛生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提供市容管理保障。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運營與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監督、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管理。
污水、垃圾處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清潔服務;園林綠化及維護;生活垃圾中轉項目、填埋項目建設;除四害服務;運輸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清遠市范圍內收集、處置醫療廢物。(憑有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承擔生活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籌建和管理,對垃圾填埋、市區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管理及綜合處理項目運營實施監督。承擔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街道清潔,生活垃圾處理和生活垃圾運送,物業管理,市政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參與擬訂市容和環境衛生地方規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二)承擔市區規定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市區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的運輸及無害化處理,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建筑垃圾的受納、排放管理,環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清潔衛生服務費、垃圾代運費、垃圾處理費和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
(三)參與市區環衛設施的選址、規劃、設計、建設、質檢工作。
(四)開展環境科研活動,不斷提高環衛作業科學化、機械化、制度化水平,逐步實現生活廢棄物的綜合利用。
(五)參與制訂城市規劃和環境衛生事業規劃,參與審批大型公共民用建筑中的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
(六)組織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環境衛生意識。
(七)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管護的專業化承包服務單位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和評估等工作。
(八)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承擔城區園林綠化養護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區內市容環衛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區清潔費及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宣傳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法規、政策,總結推廣環衛管理、建設和科技發展經驗和成果,交流相關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環境衛生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清潔服務;物業管理;房屋、土地中介服務;園林綠化工程服務;綠化管理、養護服務;病蟲防治服務;工業垃圾處理和運輸;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污水、污泥處理及其再生利用;可再生能源領域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再生資源回收(不含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需經相關部門批準的項目);生活垃圾焚燒爐渣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運輸貨物打包服務;道路貨物運輸代理;機械出租服務;車輛租賃、運輸服務;銷售:陶瓷制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投資開發、經營及管理佛山(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清遠市高新區內土地開發及整治、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開發、建設、經營;物業管理服務、市政工程維護、環衛、綠化管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城市、鄉鎮、農村以及街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掃、保潔、各類垃圾收集轉運;下水道疏通、污池清理、消毒滅菌;園林綠化工程、綠化養護管理;物業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氣、生物質能發酵沼氣、發電機組余熱開發利用,沼氣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工程建設和設備開發和生產,銷售自產產品;以批發的方式從事發電機組、機電設備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