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廢棄物俗稱電子垃圾,是各種達到或接近其“生命周期”終點的電子產品的通稱,包括廢舊家電、電腦、通訊設備、復印機、傳真機等電子產品以及一些企事業單位淘汰的精密電子儀器設備等。電子廢棄物不僅種類繁多,而且成分復雜,含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如果處理不當將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巨大的危害。
隨著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和電子電器產品的大量使用,電子廢棄物已經成為增長最快的固體廢物。電子廢棄物含有豐富的可回收物質,包括銅、鉛、汞、銀、金等貴重金屬,以及塑料、玻璃和一些能再利用的零部件,可資源化程度較高因此,電子廢棄物的處理不僅是環境問題,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均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人均水平58%的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更是一個資源問題。解決電子廢棄物的問題首先是要建立完善、適用的電子廢棄物管理立法,保證電子廢棄物處理、回收等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由于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比我國更早地面臨電子廢棄物的資源環境問題,經過多年的摸索,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借鑒、吸取國外發達國家立法與管理的經驗與教訓,是完善我國立法、防治電子廢棄物污染、實現循環經濟與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
2國外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立法的比較
2.1歐盟電子廢棄物立法
早在1990年,歐盟各國對電子廢棄物就給予了高度關注,德國、荷蘭、瑞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國先后頒布實施了電子廢棄物管理法。歐盟于1997年7月頒布了涵蓋所有電子電器廢棄物的新法案(第一草案),1998年7月又頒布了《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法》,1999年7月提出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關于修改廢舊電子電器的法律草案。《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法令》于2002年10月11日獲得批準,并于2003年2月13日生效。同時,歐盟在《官方公報》上公布了《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這兩項強制性技術法規,并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實行。《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法令》采用了生產商責任延伸制,中心思想是使電子產品生產商對電子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的全過程都承擔責任。這部法律迫使電子產品生產商在產品的設計階段就必須把環境因素考慮進去,因為電子產品生產商必須承擔其廢棄產品的召回和資源化處理《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法令》規定:自2005年月31日起,生產商將至少對電子廢棄物的生產處理、回收和無污染處置進行付費;對2005年月31日之后銷售的產品,生產商僅對自己產品所形成的電子廢棄物的處理、處置費用負責,對2005年8月31日之前的產品,所有生產商按其產品的市場份額分擔費用。
《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要求生產商(包括其進口商和經銷商)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負責回收、處理進入歐盟市場的廢棄的電氣和電子產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場的電氣和電子產品上加貼回收標識。《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氣和電子產品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6種有害物質。這一指令的目的是限制在電子電器產品中使用對人類健康有害和不利于電子廢棄物以環保方法再生和處理的物質。
2.2日本電子廢棄物立法
1991年10月,日本通過頒布實施《關于促進再生資源利用的法律》,強力推行資源的再生循環利用;2001年4月日本公布并實施了《家用電器再循環法》,明確規定將循環利用作為電子廢棄物回收與處置的根本途徑,以此減少電子廢棄物的產生量。《家用電器再循環法》對家用電器的整個生命周期中的各個環節的責任均作了明確的劃分,消費者有責任將廢棄的家電交還給零售商,同時交付回收利用的費用,包括收集、運輸和再商品化的費用;零售商有責任回收特定的四種廢棄家電并交付給生產商再商品化,同時在銷售新的家電時必須負責回收替換下來的舊家電;生產商和進口商有責任對電冰箱、電視機、洗衣機、空調器四種家電進行回收和再商品化,必須在指定的場所回收廢舊家電,回收場所必須具備再商品化的條件,以利于零售商順利交付廢棄家電。另外,生產商和進口商必須事先公布特定家用電器回收再利用的費用,且費用不得超過有效實施再商品化的標準成本,不得妨礙消費者交付廢舊家電。目前日本每臺空調的回收費為3500日元,電視2700日元,冰箱4600日元,洗衣機2400日元。
2.3美國電子廢棄物立法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廢棄物生產國,卻沒有相應的全國性專項法規支持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但是,美國比較注重清潔生產工藝的開發,立足于在生產過程中減廢,通過減少廢物的產生量來減少有害廢物的處理量。例如,美國電池生產廠商在家用電池的生產中,盡量減少汞的使用量,目前,美國出售的普通家用電池均可在用完后與其它垃圾一同處理而不會對環境造成破壞。另外,美國各州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控制電子廢棄物,如馬薩諸塞州頒布了美國第一部禁止私人向填埋場或焚燒爐扔棄電腦顯示器、電視機和其它電器產品的法律;加利福尼亞州的立法機構通過了一項提案,要求消費者在購買新電腦或電視機時,必須交納每件l0美元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費”,旨在為環保提供額外資金。環保組織和地方政府希望,這筆回收費能用來幫助安全處理居民家中的電子廢棄物。
2.4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
我國1996年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規原則性較強,與之相關的法規和標準的作用只限制在宏觀調控上,在經濟上缺乏效益性,技術上缺乏科學性,執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許多根本性問題無法可依[。近年來,我國逐步在修改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這為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和原則性指導。針對國內日益嚴重的電子廢棄物污染問題,我國早在2002年就開始了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工作,但直到2004年的下半年,《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才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但是,該法案至今也沒有頒布。《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遲遲不能頒布,反映了我國在處理電子廢棄物的問題上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正在制訂或研討中的有關處理電子廢棄物的“方法”、“規則”、“草案”就超過10多種,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各個相關部門制定。正在制訂或研討中的眾多“規則”體現了國家對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重視,但是各部門“一擁而上”的現實也暴露了現今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的不健全,各管理部門雖然對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點不同,但還是存在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的情況,甚至還存在著個別部門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的問題。
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產業部牽頭起草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電子廢棄物管理立法,被稱為中國的RoHS指令。《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禁止或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六種有害材料,要求電子產品標注有毒有害材料名稱與成分、安全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標志等,但是只是倡導在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中考慮環保和便于再生的方案,而不是強制執行。另外,《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雖然由7個部門共同發布,但也只能算是一部部門性法案。
3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相比于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目前尚缺乏一部能夠統領電子產品的清潔生產以及電子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等各個方面工作的綜合性立法而綜合性、統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電子廢棄物管理處于政出多門、職能交叉重疊、政策矛盾的境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電子廢棄物立法,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應該關注以下幾方面。
3.1建立面向循環經濟的電子廢棄物綜合性
統率性立法體系縱觀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立法,在歐盟層面上制定原則性、統率性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對各成員國進行規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各項指標;在各成員國的層面上,則需要依據歐盟制定的電子廢棄物立法原則和規定,制定適合本國國情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各項規定的指標。
電子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內涉及眾多部門的監管和控制,從生產、流通、銷售、使用,到回收、利用、處理、處置,牽扯工業、交通、商業、環保等部門,因此,電子廢棄物的循環利用也必須由各部門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為了應對電子廢棄物的資源、環境問題,相關各部門已經行動起來,在各自領域開展立法工作,但是,由于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的把握,各部門出臺的相關立法會出現一定程度的抵觸,甚至有互相矛盾的問題。為了解決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問題,我國需要建立一部原則性、統率性的國家層面上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以此立法為原則,各部門出臺的相關規章、制度才能夠更好地銜接,使之成為立法體系。同樣,對于各省、市、自治區也能夠按照原則性、統率性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制定適合本地區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使電子廢棄物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責任分擔
3.2.1生產者的責任
生產者責任延伸是國際上解決電子廢棄物污染問題的重要手段。生產者責任延伸將生產者的責任不僅僅局限于生產階段,而是延伸到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特別是對于它們的回收、再循環和最終處置責任。促進電子產品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源頭上削減或避免電子廢棄物的產生和污染是解決電子廢棄物問題的根本出路。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將迫使生產者進行再循環設計,使設計出的產品具有更長的生命周期,以減少電子廢棄物的數量;原料的選用以及部件間的結合方式更便于原料的回收再利用。歐盟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后,歐盟成員國的企業已經紛紛轉變設計思路,將環保型設計和清潔生產自發地融人產品的生產。西門子公司在產品設計時必須考慮的一項指標是回收,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產品時,盡量減少材料和零件的數目,以方便拆裝。
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企業生存發展、走向國際市場、應對國際競爭的必然選擇。歐盟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實施《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和《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在這兩個指令中,明確規定歐盟所有成員國必須建立有關產品的回收體系保證電子電氣產品單獨回收,而回收成本則由產品生產商或進口商承擔。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是必然的選擇,為了打破歐盟設立的“綠色壁壘”,早日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也是中國電子生產廠商的必然選擇
2.4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
我國1996年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規原則性較強,與之相關的法規和標準的作用只限制在宏觀調控上,在經濟上缺乏效益性,技術上缺乏科學性,執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許多根本性問題無法可依[。近年來,我國逐步在修改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這為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和原則性指導。針對國內日益嚴重的電子廢棄物污染問題,我國早在2002年就開始了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工作,但直到2004年的下半年,《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才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但是,該法案至今也沒有頒布。《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遲遲不能頒布,反映了我國在處理電子廢棄物的問題上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正在制訂或研討中的有關處理電子廢棄物的“方法”、“規則”、“草案”就超過10多種,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各個相關部門制定。正在制訂或研討中的眾多“規則”體現了國家對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重視,但是各部門“一擁而上”的現實也暴露了現今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的不健全,各管理部門雖然對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點不同,但還是存在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的情況,甚至還存在著個別部門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的問題。
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產業部牽頭起草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電子廢棄物管理立法,被稱為中國的RoHS指令。《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禁止或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六種有害材料,要求電子產品標注有毒有害材料名稱與成分、安全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標志等,但是只是倡導在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中考慮環保和便于再生的方案,而不是強制執行。另外,《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雖然由7個部門共同發布,但也只能算是一部部門性法案。
3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相比于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目前尚缺乏一部能夠統領電子產品的清潔生產以及電子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等各個方面工作的綜合性立法而綜合性、統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電子廢棄物管理處于政出多門、職能交叉重疊、政策矛盾的境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電子廢棄物立法,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應該關注以下幾方面。
3.1建立面向循環經濟的電子廢棄物綜合性
統率性立法體系縱觀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立法,在歐盟層面上制定原則性、統率性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對各成員國進行規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各項指標;在各成員國的層面上,則需要依據歐盟制定的電子廢棄物立法原則和規定,制定適合本國國情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各項規定的指標。
電子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內涉及眾多部門的監管和控制,從生產、流通、銷售、使用,到回收、利用、處理、處置,牽扯工業、交通、商業、環保等部門,因此,電子廢棄物的循環利用也必須由各部門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為了應對電子廢棄物的資源、環境問題,相關各部門已經行動起來,在各自領域開展立法工作,但是,由于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的把握,各部門出臺的相關立法會出現一定程度的抵觸,甚至有互相矛盾的問題。為了解決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問題,我國需要建立一部原則性、統率性的國家層面上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以此立法為原則,各部門出臺的相關規章、制度才能夠更好地銜接,使之成為立法體系。同樣,對于各省、市、自治區也能夠按照原則性、統率性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制定適合本地區的電子廢棄物處理法規,使電子廢棄物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責任分擔
3.2.1生產者的責任
生產者責任延伸是國際上解決電子廢棄物污染問題的重要手段。生產者責任延伸將生產者的責任不僅僅局限于生產階段,而是延伸到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特別是對于它們的回收、再循環和最終處置責任。促進電子產品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源頭上削減或避免電子廢棄物的產生和污染是解決電子廢棄物問題的根本出路。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將迫使生產者進行再循環設計,使設計出的產品具有更長的生命周期,以減少電子廢棄物的數量;原料的選用以及部件間的結合方式更便于原料的回收再利用。歐盟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后,歐盟成員國的企業已經紛紛轉變設計思路,將環保型設計和清潔生產自發地融人產品的生產。西門子公司在產品設計時必須考慮的一項指標是回收,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產品時,盡量減少材料和零件的數目,以方便拆裝。
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企業生存發展、走向國際市場、應對國際競爭的必然選擇。歐盟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實施《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和《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在這兩個指令中,明確規定歐盟所有成員國必須建立有關產品的回收體系保證電子電氣產品單獨回收,而回收成本則由產品生產商或進口商承擔。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是必然的選擇,為了打破歐盟設立的“綠色壁壘”,早日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也是中國電子生產廠商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