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電子廢棄物在世界范圍內的產生量已十分巨大,據統計,2009年全球約有5300萬t電子廢棄物產生[1],經預測,2010年中國的電子廢物將有230萬t,僅次于美國的300萬t[2]。不僅如此,電子廢棄物的產生量還正以普通固體廢棄物數量3倍的速度快速增長[3]。隨著其產生量的大幅增長,電子廢棄物所帶來的環境危害及潛在的環境風險已引起了業內學者的廣泛關注:首先,電子廢棄物中含有汞、鉛、鎘、鉻及聚合溴化聯苯乙醚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如處理處置不當將會產生嚴重的環境風險,正如《巴塞爾公約》附錄中的規定,大部分電子廢棄物已被列為危險廢物,其隨意丟棄、焚燒或填埋處理均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危害人類的生存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電子廢棄物又具有資源化利用價值,其中含有玻璃、貴重金屬等具有很高的經濟回收價值。統計表明,2009年全球電子廢棄物回收的收入約為57億美元,預計2014年將增長到146億美元[4]。鑒于電子廢棄物風險與價值并存的特性,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及選擇恰當的回收處理方式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管理現狀
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在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方面已建立了較為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和消費者責任制是目前管理體系的主體,其中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PR)被較為廣泛地采納,該政策主要是將產品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到其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尤其是產品消費后的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階段,促進改善生產系統全部生命周期內的環境影響狀況,使得電子產品從生產、銷售、使用、回收等整個生命周期范圍內均得到有效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回收和處理的費用則主要由生產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5-6]。歐盟、美國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已較早開展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并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具有較為先進的管理體系和經驗,通過借鑒其先進的管理和立法經驗,對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體系的構建及優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1.1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現狀
目前,歐洲國家在電子廢棄物的立法與管理方面均處于世界領先地位。1998年7月,歐盟頒布的“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法”拉開了電子廢棄物立法管理的序幕;2003年2月13日,歐盟議會及歐盟委發布了《廢舊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指令)和《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指令)。其中,WEEE指令確定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PR),RoHS指令又進一步規定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器和電子產品中不能含有的6種有害物質;自WEEE指令與RoHS指令發布之后,于2005年7月6日,歐盟又發布了《關于制定耗能產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EuP指令),提出了盡早地將環境因素整合到產品設計階段以改進和提高產品的環保性能。可見,歐盟在電子廢棄物的立法管理上通過層層嘗試,已將重心由末端治理包括污染控制向前端遷移進而逐漸并覆蓋到了電子產品的全生命周期。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歐洲各國都已成立了至少一個電子廢棄物回收組織,一般是由政府協助制造商建立。荷蘭針對不同產品類別建立了3個由生產者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組織。德國由聯邦環境保護署作為其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主管部門,市政系統、生產商、社會等都建立了專業的回收處理公司,他們之間通過市場競爭,降低成本,以吸引其他生產企業的加盟。可見,歐洲各國對電子廢棄物的末端處理及管理已經形成了一個新興朝陽產業。
1.2美國電子廢棄物管理現狀
美國國家環保局(EPA)自1998年起就開始對電子廢棄物回收和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規進行研究,由于美國屬聯邦制國家,在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屬各州負責,聯邦政府僅對廢舊電子電器中的氯氟烴(CFCs)和含氫氯氟烴(HCHCs)實行強制回收。以加州為例,作為最早實行強制性回收法規的地區之一,其政策主要確定了消費者購買時的付費機制,即消費者在購買新的電腦或電視機時,要交納6~10美元/件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費,這筆回收費可用來幫助安全處理居民家中的電子廢棄物。其他各州也有不同的電子廢棄物處理費用承擔方式,因各州的制度不同,管理上的協調較為困難,導致美國電子廢棄物的回收網絡體系仍不是十分健全和完善。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由于美國人口數量大,國土面積廣等原因,美國模式對我國同樣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1.3日本電子廢棄物管理現狀
由于能源稀缺與人口密集,日本對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嘗試同樣對我國有很好的參考價值。1991年10月,日本頒布實施了《關于促進再生資源利用的法律》(簡稱“再生利用法”),強力推行資源的再生循環利用。2001年3月30日,日本電子工業振興協會頒布關于2005年度生產廠家處理廢舊電腦和廢舊顯示器應達到的平均再利用目標,并于2001年4月通過實施《家電回收法》;2003年10月通過實施《主動收回和循環利用個人計算機的政法規定》,該法規規定家電生產企業、銷售商以及消費者等均有回收和循環利用廢棄家電以及負擔部分回收費用的義務。目前,日本約82%的電子廢棄物通過回收處理后可進行再次銷售[7]。家電經銷商將廢棄家電集中起來,并運送至主要由家電生產廠家出資設立的“廢棄家電處理中心”,將其拆解并按資源類別進行循環再利用。
2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現狀及問題
隨著電子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電子廢棄物也隨著國民電子產品百戶擁有量的逐年增長,預計社會保有量超過10億臺[8],見圖1。并且于2005年進入了報廢的高峰期。同時我國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與管理體系正在從非正規、零散作坊式管理方式向正規機構負責、政府與全民共同參與的立法與管理體制轉變。
圖1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戶年底耐用消費品擁有量(電子產品)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我國已經通過市場自然形成了電子廢棄物的非正規回收與處理體系,包括走街串巷的回收小販等回收方式,該體系的運作完全是在利益的驅使下自發進行的,極少考慮安全與環境因素。為規范電子廢物回收市場、降低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自2005年起,相繼有4個大規模電子廢棄物回收的國家試點項目投入運作,然而盡管有正規的電子廢棄物處理資質、先進的處理技術和設備,卻因沒有暢通的回收渠道而產生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尷尬境地,同時為維持日常運作和資金流動,巨大的經濟負擔使運營者不堪重負[9]。
由于缺少核心法規,我國在很長時間內都沒有正規的電子廢棄物回收管理系統。隨著歐盟WEEE指令與RoHS指令的頒布實施,我國于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產業部聯合環保部等7大部門頒發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正式出臺,作為我國針對歐盟RoHS指令的重要貿易對稱性舉措,該辦法被稱為中國的RoHS指令,主要對電子電器產品生產階段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減量化控制[10]。
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又通過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制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提出了國家對廢棄電子電器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同時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生產者的延伸責任以及經銷商、消費者、拆解公司在各個環節中的責任與義務。隨著以上兩部電子廢棄物管理核心法規的相繼發布,我國電子電器產品在生產階段和使用報廢階段的污染控制和管理也終于有法可依了。2008年下半年以來,商務部聯合環保部、財政部等部門于2009年6月1日在上海等9個試點省市推出了“家電以舊換新”政策。該政策在促進城市家電消費的同時,對我國廢舊電子電器正規回收處理體系的構建及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10年5月23日,9個試點省市共回收5大類舊家電1387.5萬臺。為推動該政策的進一步實施,安徽等19個省市自2010年6月1日起作為新的試點省市參與“家電以舊換新”政策,該政策實施期限暫定至2011年12月底。“家電以舊換新”政策的實施正逐步改變著消費者報廢家電的習慣,也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正規拆解企業穩定的回收渠道;同時,隨著更多城市進入“家電以舊換新”的行列,我國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正朝著正規化、系統化和產業化方向發展,見表1。
表1我國電子廢棄物的主要立法進程
從以上我國電子廢棄物的管理現狀與立法進程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電子廢棄物管理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政策法規方面,立法進程仍比較緩慢,從問題的暴露到法規的制定時間過長;缺乏一個電子廢棄物管理機構,如“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是由8個國家主管部門共同制定,雖然辦法中對各部門職責有說明,但從我國國情分析,部門越多則職責難以協調和明確,同時也間接導致了立法緩慢、執行困難的問題。
(2)處理技術方面,非正規處理機構仍存在且占據較大市場,由于缺少基本的保護措施,粗放的處理方法損害工人健康的同時對環境易造成污染;而正規處理機構往往注重進口設備和處理技術,而忽視了適用于國內某些地區的實際情況;技術重心仍在污染控制與末端處理上,對生態設計等新理念尚未有更多研究。
3)社會經濟方面,現已存在的非正規回收處理機構以其更靈活的流動優勢對正規機構產生競爭關系,因市場調控作用的存在,仍需要較長時間將其規范化;公眾對電子廢棄物的危害和其資源化價值認識不夠,仍將在長時間內選擇高成本的途徑來處理報廢的電子產品;家電以舊換新政策背后暴露的諸多社會經濟問題同樣值得在今后制定法規時予以考慮,如回收拆解企業在財政補貼上受益微薄,正規企業積極性不高;我國國民整體電子廢棄物報廢習慣比較落后,缺少對安全及環境的因素的考慮,對經濟回報的考慮往往占主導觀念[11-12]。
3對策與建議
針對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及國際組織的先進理念,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3.1提高立法管理效率,建立“電子廢物管理英才中心”
建立一個專門的電子廢棄物研究管理機構,在《回收-變電子廢物為資源》中稱為電子廢物管理英才中心(innovation husband centers of excellence,簡稱IHCE),為電子廢棄物的管理體制、法律完善和技術研究提供技術保障,同時根據暴露的電子廢棄物問題向立法和職能部門提出建議,以便及時對法律法規或條例進行修正、補充和改進,提高管理效率和立法效率。
3.2規范市場,完善“規范分散回收+集中運輸處理”的體系
利用技術和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方法使非正規的回收和處理機構規范化,一方面利用“游擊式”回收的優勢方便居民,另一方面利用正規處理企業的技術控制污染,完善“規范分散回收+集中運輸處理”的體系。
3.3因地制宜,優化末端處理
結合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地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并對末端處理技術進行進一步優化和改進,或通過地區間合作交流、開發建設符合各地社會需求和經濟承載力的末端處理與處置機構;同時對原有處理場所進行評價和整治以保障工人基本的人身健康。
3.4提倡生態設計理念,避免“經濟循環誤區”
任何產品從原料到生產到使用再到最后的循環利用或資源化整個生命周期本身就是一個熵增的過程,無論哪一環節都需要投入大量物質和能量,法規制定和研究過程中應避免將資源化、無害化視作理想的治理模式,卻忽略了最根本的減量化,這將會耗費更大的人力、物力[13]。以EuP指令及其配套細則為引導,結合我國國情,把生態設計具體化為若干科研項目、投入科研資金對其進行研究,同時制定評價標準和方法等導則類資料,指導電子產品生產商致力于降低電子產品對于資源環境總體壓力的研究,全面提高行業的整體設計水平。
3.5完善經濟調控手段,提高企業積極性
在財政補貼、分配等問題上,作為其主要來源的中央和試點省市財政應盡量縮短補貼發放周期,幫助回收企業資金周轉,拆解企業及時達到盈虧平衡;在回收拆解資質的認定上,政府可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建立過渡方案或通過區域合作及時解決問題為重;在回收價格上進一步細化并配套制定較為詳細的價格評價標準,控制不規范行為的發生和傳播。
3.6改善報廢習慣,關注安全與環境
由于電子產品有安全使用期限,同時,在一定使用期限后,老化的電子產品效率下降或相對新產品能耗較高,無限超長使用對安全與環境均不宜,應通過媒體宣傳、發放手冊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使公民認識到WEEE管理的重要性,主動選擇節能低碳的電子產品,同時改善報廢習慣。
4結語
在現有電子廢棄物法律法規的監督下,在借鑒國外先進的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基礎上,我國的電子廢棄物管理正逐漸走向有序和規范,但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行業總體呈現管理混亂、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局面。隨著國家“十二五”規劃關于民生問題的關注以及節能減排發展趨勢的確定,電子廢棄物管理將更廣泛更深入,因此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以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為切入點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明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的責任,構建更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以實現電子廢棄物長效管理。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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