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
近年來,圍串標在項目采購中時有發生,一般來說圍標企業被識破,要么是多家涉案企業價格高度一致,要么是投標文件的機器識別碼一致顯示為一臺計算機生成的,但是近期深圳市的一個案例顯示,社保記錄也能讓圍串標行為“露出馬腳”,詳情如下:
12月5日,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發布89、90號處理公告,項目涉及寶安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航城街道清掃保潔及公廁管理服務”項目,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茂公司)和深圳市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共同參與了本項目。但是調查人員發現,投標供應商之一的華茂公司法人和項目經理的社保記錄存在問題,本項目于2019年7月1日發布招標公告,而投標文件中確實有這二人的社保記錄,但是這筆社保是7月份補交的,而查閱二人以往的社保記錄發現,在4月到6月他們的社保都是由競爭對手聯合公司繳納的。
而繼續調查發現,華茂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5日,也就是招標后的第四天,這兩位負責人也是7月11日參保的,換句話說,在招標開始前,參與競標的雙方勞動關系都隸屬于聯合公司。
寶安區財政局判定涉案兩個公司屬于《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行為的情況,分別處以項目金額的13%和15%的罰款,并且兩年內不能參與深圳政府采購。
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寶財購〔2022〕90號)住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龍珠社區龍珠山頂花園9棟整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97996334L深圳市華茂清潔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茂公司”)參加了由寶安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航城街道清掃保潔及公廁管理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項目編號:BACG2019157493)的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經查,華茂公司在本項目的投標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歐陽麗剛與項目經理肖xx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標前三個月)在華茂公司華容縣分公司繳納的社保記錄,該社保記錄是華茂公司華容縣分公司在2019年7月份為該二人補交。該二人在2019年4月至6月(投標前三個月)由深圳市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聯合公司也參與了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劉xx的社保記錄,劉xx的社保記錄顯示由聯合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即2019年4月至6月(投標前三個月),上述三人同時段均在聯合公司繳納社保。另查,本項目于2019年7月1日發布招標公告,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成立時間為2019年7月5日,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站提出參保繳費申請, 2019年7月11日進行參保登記,并于當日為華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歐陽麗剛補繳2019年1月至6月社保費用。項目經理肖xx由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站提出參保申請,于2019年7月11日進行參保登記,并于當日為其補繳2019年4月至6月社保費。肖xx勞動關系于2019年9月16日變更至第三方企業法人,并由該第三方企業法人為其補繳2019年7月到9月社保費用。本項目預算采購金額為45,950,715.41元,實際采購金額為42,743,791.32元。綜上,華茂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行為。華茂公司在本機關辦案過程中承認串通投標違法行為,屬于《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形。同時,華茂公司在本案串通投標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屬于《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以上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華茂公司投標文件、聯合公司投標文件、詢問筆錄、華茂公司和聯合公司提交的書面材料以及相關部門關于核實情況的復函等證據證明。本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寶財購〔2022〕63號),告知華茂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并依法送達華茂公司。華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經聽證,華茂公司提出“希望能從輕、減輕處罰”的申辯意見,本機關予以采納。鑒于華茂承認其違法行為,屬于積極配合本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同時其在本案串通投標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本機關經綜合考慮華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將華茂公司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并作出如下處罰:一、罰款人民幣641,156.87元(42,743,791.32元×15‰=641,156.87元);華茂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入深圳市非稅收入罰款專戶(詳見附件《寶安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逾期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華茂公司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創業一路1號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802室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聯系電話: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寶財購〔2022〕91號)住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廣深路(西鄉段)319號龍珠花園嘉華綜合樓4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83781925H深圳市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參加了由寶安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航城街道清掃保潔及公廁管理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項目編號:BACG2019157493)的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經查,聯合公司在本項目的投標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劉長茂在聯合公司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標前三個月)繳納的社保記錄。而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的另一投標人深圳市華茂清潔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茂公司”)在本項目的投標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歐陽xx與項目經理肖xx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標前三個月)在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繳納的社保記錄,該社保記錄是華茂公司華容縣分公司在2019年7月為該二人補交。該二人在2019年4月至6月(投標前三個月)由聯合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即2019年4月至6月(投標前三個月),上述三人同時段均在聯合公司繳納社保。另查,本項目于2019年7月1日發布招標公告,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成立時間為2019年7月5日,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站提出參保繳費申請, 2019年7月11日進行參保登記,并于當日為華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歐陽xx補繳2019年1月至6月社保費用。項目經理肖xx由華茂公司華容分公司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站提出參保申請,于2019年7月11日進行參保登記,并于當日為其補繳2019年4月至6月社保費。肖xx勞動關系于2019年9月16日變更至第三方企業法人,并由該第三方企業法人為其補繳2019年7月到9月社保費用。本項目預算采購金額為45,950,715.41元,實際采購金額為42,743,791.32元。綜上,聯合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行為。聯合公司在本機關辦案過程中承認串通投標違法行為,屬于《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形。同時,聯合公司在本案串通投標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屬于《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以上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華茂公司投標文件、聯合公司投標文件、詢問筆錄、華茂公司和聯合公司提交的書面材料以及相關部門關于核實情況的復函等證據證明。本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寶財購〔2022〕63號),告知聯合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并依法送達聯合公司。聯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經聽證,聯合公司提出“希望能從輕、減輕處罰”的申辯意見,本機關予以采納。鑒于聯合公司承認其違法行為,屬于積極配合本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同時其在本案串通投標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本機關經綜合考慮聯合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將聯合公司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并作出如下處罰:一、罰款人民幣555,669.29元(42,743,791.32元×13‰=555,669.29元);聯合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入深圳市非稅收入罰款專戶(詳見附件《寶安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逾期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聯合公司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創業一路1號寶安區委區政府辦公樓802室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聯系電話: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七條第(五)項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并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處采購金額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資格,處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并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本條例規定簽訂、履行采購合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向采購項目相關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當利益的; 第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二)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十二條第(四)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界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因素: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