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廢棄物處理處置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環境問題。面對電子廢棄物快速增長的狀況,一些發達國家頒布實施了電子廢棄物的相關法規和指令。我國目前則仍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和標準,已不能適應目前的環境保護要求,也不能滿足電子廢棄物資源化產業的發展需要。如何根據國情,建立起一套適合自己發展的電子廢棄物法規和標準,成為目前我國環境保護以及電子業界需要共同解決的課題。為此,國家環境保護局2005年下達了任務制訂《廢棄電子電器設備處理技術規范》,以進一步加強行業污染控制,規范行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1對現狀的一些分析
1.1我國電子廢棄物處理急需統一的技術規范
目前,我國電子產品市場的總規模已經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電子工業產值已躍居世界第4位[1];電子產品的高速發展和迅速普及也加快了其廢棄速度。與此同時,國外電子廢棄物進入我國的地域也呈現出日益擴大的趨勢,已從廣東地區蔓延到浙江、上海、福建、山東等地。雖然我國政府在2002年7月1日就明確規定禁止進口11類廢舊電器,而且國際條約《巴塞爾公約》中也規定,全面禁止任何理由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出口有害廢物,但蔓延趨勢仍然令人擔憂[2]。
由于我國缺乏規范有效的電子廢棄物回收體系,相關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還不健全,致使政府無法有效監管不合理的電子廢棄物拆解和處理活動[3]。雖然我國已禁止使用落后的工藝處理電子廢棄物,但其回收處理工作仍處于比較散亂的狀態,尚缺乏規模化、專業化的處理企業,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問題。
盡管如此,較低技術水平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產業鏈卻已形成。
如圖1所示,電子產品在消費者手中完成使用功能后,通常有四個出路:通過一定的渠道流入個體回收者、廢品收購站、產品維修點或閑置。個體廢品收購者走街串巷收購舊電器,然后送至城鎮或農村,售給低收入用戶。當二手市場或農村消費者手中的電子產品無法繼續使用時,維修點拆解零部件再用于維修,對不可再利用的零部件通常采用簡陋的方法提取貴金屬,其余部分則作為垃圾遺棄。這些處置方式除了會對人體帶來傷害外,也會造成環境污染。通過維修點和回收者到達拆卸者手中的廢舊電器,在不規范的拆卸過程中,會對環境造成污染。資源的回收率也較低。
圖1國內現有電子廢棄物回收鏈
1.2我國現有與電子廢棄物有關的法律和標準及其不足
由于部分電子廢棄物都含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物質,所以在缺乏針對性法律和標準的情況下,我國把幾種電子廢棄物或其中零部件均視為危險廢物。我國在1990年3月22日就簽署了《巴塞爾公約》,并且也已頒布實施了關于城市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的一系列法律、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現有電子廢棄物處理所依據的法律和管理辦法
為了落實環境保護及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2003年9月1日頒布了《上海市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經營資質認定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對合乎要求的企業可發放電子廢棄物的回收經營資質;浙江省已在2005年修訂了《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并將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納入其中。目前,從國家到地方尚無專門的電子廢棄物處置技術標準。現在所依據的危險廢物處理和綜合排放標準對于電子廢棄物處理而言有以下缺陷:1)按照所含主要物質區分不同級別,無法滿足電子廢棄物多種成份混合的特性;2)標準散亂,可執行性不強;3)不能突出全過程性,工藝生產過程特點不明顯;4)污染控制技術未體現出行業特征。
2我國制訂中的電子廢棄物法律規范及處理標準
2.1法律規范
2002年是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的起始之年。2002年5月原國家經貿委提出“將研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體系;組織制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廢舊家電、電腦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研究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激勵政策;開發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一體化示范點”。我國從2002年6月開始禁止進口電子廢棄物,有關部委就研究制訂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方法紛紛開展工作。迄今為止制訂中的環境法規和環境規章如表3所示。
表3制訂中的我國電子廢棄物法律及規范
其中信息產業部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是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進行制訂的,歷經多次修改,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頒布。《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從電子信息產品生產時產品及包裝物的設計、材料和工藝的選擇、技術的采用,標注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以及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者應負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它是我國第一部有關電子產品污染防治的管理辦法[4],對從源頭上加強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具有積極意義。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則于2004年12月公布了送審稿。該條例以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為目標,提出建立廢舊家電多元化回收和集中處理體系、實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國家建立廢舊家電回收處理專項資金、回收處理企業實行市場化運作等具體規定。該條例明確提出消費者淘汰的廢舊家電只能交給具有回收資質的處理企業,并規定家電的生產者、經銷商和售后服務機構今后有義務回收廢舊家電。該條例從終端進一步提升資源利用率、控制污染范圍,它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一起覆蓋了我國家電業的整個產業鏈條,使得我國家電領域將有一個較為全面的環保法規加以規范。
2.2技術標準
為改變電子產品生產和廢棄電子產品處理無標準可循的現狀,我國在積極制訂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也組織電子產品設計、生產和處置單位與有關行業協會共同編制電子產品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和廢棄電子產品處理處置企業處理過程進行規范。
2004年10月,國家環保總局召開了“電子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討論會”,明確了制定有關電子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重要性。
2005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下達了12項環境保護標準修訂工作任務的通知,其中的6項是關于電子污染物的標準。這6項標準計劃于2006年底完成。
2005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委托信息產業部就電子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污染防治和電子廢棄物的處理與處置制訂6項國家標準。目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電子信息產品中限用物質的檢測方法》、《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標識及要求》、《無鉛焊料的化學成分》等幾項已經完成了送審稿。
2005年6月,國家環保總局委托信息產業部編制的《廢棄電子電氣產品處理技術規范》開始制訂。該規范在制訂中體現了循環經濟的觀念,涉及的產品和技術種類多,它的制訂將解決目前我國在電子廢棄物處理與處置無技術規范的局面。通過一年多的編制,目前該技術規范主要內容已經形成,覆蓋了電子廢棄物從接收與收集、運輸、貯存、一直到拆解和處理的整個流程。
3《廢棄電子電器設備處理技術規范》的編寫
3.1工藝分類
由于廢棄電氣電子設備種類繁多,處理技術多樣,無論按產品分類處理,或是以處理技術分類處理,都無不可,但必須遵循電子廢棄物的處理原則,即盡量回收利用其中有價值的部分和盡量減少對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這中間處理技術尤為重要。另外,雖然電子廢棄物處理技術一般采用物理方法、化學方法和其他一些混合技術方法,但其基本過程大致上相同。為了使本規范更具可操作性,特以電子廢棄物處理流程為基本框架,規定了收集、運輸、貯存、拆解和處理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3.2規范的適用范圍
參照歐盟WEEE指令的產品目錄,結合我國已有的和計劃制訂的部分產品技術規范,該規范的適用范圍包括了除電池、醫療設備、熒光燈管、玩具等以外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
3.3標準控制指標
依據我國現有大氣、水、噪聲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所能達到的處理與檢測技術,在對國外有關標準限值進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電子廢棄物的特征性污染物,確定了該規范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為了增加操作性,該規范將處理手段或處理階段中可能產生的污染物質標示出來。
3.4編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首先遇到的有如何協調與我國部分現行法律之間存在的矛盾問題。以運輸為例,我國電子廢棄物地區產生量的巨大差異將使跨省運輸不可避免,但是廢棄印制電路板和陰極射線管等產品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物質,所以按現行法律這些產品跨省運輸理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而繁瑣的手續勢必導致處理周期的延長,不利于電子廢棄物的及時處理。其次,本規范缺少相應的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的支持,比如貴重金屬提煉與氟利昂物質處理的行業標準問題等。
此外,本規范的編制還受到我國電子廢棄物現階段的處理技術水平的制約,如含有阻燃劑混合塑料的識別和分離技術,拆解過程中污染因子的檢測技術等。而且,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大,不僅造成了各地電子廢棄物的產量差異大,而且在處理技術方面也相差懸殊:既有能夠進行規范管理、擁有成套流水線的正規處理廠,又有以人工拆解方法分離出其中有價材料和零部件、缺乏環保設施的家庭式手工作坊。因此,該規范在制訂過程中必須協調兩者的關系,不能忽視國情而將要求訂得過高。
最后,缺乏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保證將使本規范無法順利實施。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還未建立,導致政府機構、生產商以及消費者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較難達成一致:若回收費用全部由生產商承擔,必定導致成本增高,繼而帶動價格提高;而要完全轉變為消費者付費回收模式眼下也顯然行不通,這是因為我國大部分消費者目前仍習慣于有償賣出廢舊電器,如果強行實施消費者付費回收非但可能回收不到廢棄物,而且會出現非法丟棄的廢物大量增多的情況。
這些問題不僅體現在我國電子廢棄物標準的制訂過程中,也同樣困擾著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工作。
4對于我國立法和標準制訂的建議
發達國家在處理電子廢棄物方面已有了較為完善的立法,在治理電子垃圾污染方面也已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我國可以借鑒他們的成功經驗,再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快推進電子廢棄物的立法進程。就我國目前現階段的情況來看,可以重點開展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探索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進一步研究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對企業生產成本的影響,比較自愿方法和強制方法的優劣,以確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在獲得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同時,避免對國內經濟產生較大影響,維護我國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2)進一步開展試點示范工作。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在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和豐富的經驗,如德國、芬蘭、荷蘭等國家的積極實踐,為歐盟兩項指令的出臺和實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5]。由于我國缺乏產業基礎和相應的技術條件,因此,需要通過試點來提供運行的實踐經驗,以建立一個完善的環保性、經濟性的廢棄電子電器回收處理體系。
3)廣泛的宣傳和教育。消費者的配合在回收廢棄電子產品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社會各界自覺參與的意識同樣非常重要。要向公眾宣傳不正確處置廢棄電子產品所帶來的危害,同時還必須讓他們清楚地知道,如何對待不再需要的電子產品。對于生產商來講,應引導和鼓勵他們優先選購對環境友好的產品,對于主動承擔產品回收責任的企業可通過表彰等宣傳來推動他們承擔更多的責任。
4)加強溝通與聯系,善用各方力量。資源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問題,而引領產業發展的跨國公司,一直是環保理念的創新者和實踐者,且他們擁有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建議加強與這些公司的溝通和聯系,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來推進我國相關事業的發展。
5結論
我國作為家用電器生產、消費和出口的大國,加快建立適應國際要求、符合我國國情的政策措施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迫切的。但是,由于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和標準的制訂是一個涉及到經濟、政治等多方面的綜合課題,因此我們需要認真分析、研究歐盟各國的經驗,以保證制定出的相關政策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建立有我國特色的電子廢棄物回收體系提供有力的保障,為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張帆.建立廢舊電子產品的回收利用處理體系[J].家電科技,2005,1:43-45.
[2]馬淑文,陳遼遼,王華等.有關上海市電子廢棄物的法建工作初步設想[J].交通部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學報,2004,1:65-70.
[3]王震,馬鴻發.上海市電子廢棄物產生量及管理對策初探[J].再生資源研究,2003(3):17-19.
[4]陳慶春.環保法規將覆蓋我家電業[N].中國電子報,2004-08-12(6).
[5]李靜.加快立法進程推進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產業化[J].電器,2005,6: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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