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緒言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已成為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大國。國家統計局的數據表明,自1990年代以來,中國城市和農村居民擁有的家電數量大幅度攀升1)(圖-2.1,2.2)。根據國家環保部的推算,2006年中國主要電器電子產品的社會保有量,電視機約為4.9億臺,電冰箱約為2.2億臺,洗衣機約為2.6億臺,空調器約為1.5億臺,計算機約為8000萬臺,合計12億臺。2006年這5種產品的實際廢棄量,電視機約為460萬臺,電冰箱約為210萬臺,洗衣機約為250萬臺,空調器約為140萬臺,計算機約為200萬臺,合計1260萬臺。此外,每年還有大量的手機、復印機、傳真機、打印機等電子產品報廢淘汰。
圖-2.1中國每百戶城鎮家庭家電保有臺數(單位:臺)
圖-2.2中國每百戶農村家庭家電保有臺數(單位:臺)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3)中含有鉛、鎘、汞、六價鉻、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劑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處理不當將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巨大危害;另一方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中富含鐵、鋁、銅、玻璃及各種稀貴金屬,以及可供回收利用的塑料等多種資源,如果能夠再生利用,則有助于解決資源日益短缺的問題。由于缺乏相應的立法規范,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再生利用基本上處于無序狀態,某些地區存在為數眾多的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個體手工作坊,它們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燒、強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貴金屬,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了嚴重污染,危害了人類健康。其中在國際社會影響較大的諸如浙江臺州、廣東貴嶼地區。比如廣東省貴嶼鎮,自2000年代初起因為媒體的報道而聞名于世,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方式被媒體形容為“用19世紀的工藝處理21世紀的垃圾”,這種方式造成了資源浪費,給環境和人體健康帶來了極大危害。以下表格顯示的是,在貴嶼鎮出生并長期居住的1-6歲兒童平均血鉛水平和鉛中毒率均遠遠高于毗鄰的陳店鎮(表-1.1)4)。
表-1.1 1~6歲兒童血鉛水平與鉛中毒率對比
近幾年來,該問題逐漸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2003年,國家確定了浙江省、青島市、廣東省貴嶼鎮為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試點單位,積極組織推進規范化回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試點示范;自2006年開始,商務部在北京、上海、西安等24個城市開展了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2009年6月起又在北京、上海、廣東等9省市推出了以舊換新廢舊家電回收體系試點。在法制建設方面,中國于2004年修訂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6年頒布了中國版RoHS——《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7年頒布了《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8年頒布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而同年頒布、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版WEEE——《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構建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的基本框架,結束了該領域無法可依的狀態。
為了配合《條例》的實施,先后于2009年頒布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2010年頒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逐漸形成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法律體系5)。
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否有效地解決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過程當中存在的問題呢?本文旨在通過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過程和效果的觀察,探討其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文章第一部分闡明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活動處于無序狀態的原因,第三部分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試點進程及其間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觀察,第四部分對未來面臨的課題進行了探討。
Ⅱ.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活動無序化的原因分析
1.缺乏正規的回收網絡
由于一直沒有強制回收的法律要求,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在民間多年的社會生活中已經自發形成了多渠道的回收體系6)(表-2.2)。
(1)流動小販上門收購
中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的計劃經濟時代。由于物資緊缺,政府號召民眾積攢交售廢舊物資,促進經濟發展,生活廢物諸如塑料、玻璃瓶、廢紙、廢舊金屬甚至鴨毛、鵝毛,都可以以一定的價格出售給回收業者。回收業由工業部門的“物資局”和商業部門的“供銷社”壟斷,前者主要回收產業廢物,后者主要回收生活廢物。供銷社在全國各地設立的廢品回收站,形成了從城市到農村的收購網絡。然而,1990年代改革開放以后,一方面供銷社由于經營不善大量倒閉,另一方面,大量的個體從業者加入了廢舊物資收購行列,這些小販幾乎遍布中國所有的城市,他們利用三輪車或者自行車等簡單的交通工具,走街串巷,上門收購廢舊物資,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被稱為“游擊隊”。由于這種方式給消費者提供了周到的上門服務,減去了消費者自行運輸的麻煩和費用,并且價格略高于其他途徑,因此通過這種方式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各地通常占最大比例。
小販們收購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一般流向為:第一,舊貨市場;第二,城鄉結合部的廢舊電子電器產品集散地,進而轉賣給個體手工拆解作坊;第三,自行拆解,僅回收其中的部分金屬和塑料,其余的丟棄,造成資源浪費及環境污染。由于流動小販未進行任何登記注冊,政府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流動小販的大量存在以及作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主要渠道,是造成目前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無序狀態的主要原因。
(2)家電銷售商以舊換新回收
在各大中城市,家電銷售商經常通過以舊換新活動進行家電產品促銷,舊家電價格由銷售商決定,在新家電價款中扣除,送貨上門的同時運走舊家電。家電銷售商和廠家聯合推出的以舊換新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廠家一般不參與直接的回收處理,而是承包給個體回收業者,主要是二手家電市場的經營者,即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清潔、維修或者重新組裝后作為舊貨出售,或者轉售給個體拆解業者;只有個別的大型廠家自己建設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再生利用工廠或者與再生利用工廠簽訂了合作協議,這種情況下以舊換新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才交由正規的再生利用工廠處理。
(3)丟棄
在中國,由于還沒有實行強制性的垃圾分類回收,部分家庭將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當作普通生活垃圾丟棄。而中國有個特殊的人群——“拾荒者”,多為進城的無業農民,穿梭于各居民區,以在垃圾堆放站撿拾廢舊物資轉賣維持生計,家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自然被拾荒者撿拾轉賣給二手市場或者個體拆解業者。
(4)其他途徑:捐贈,社區回收站、搬家公司、舊貨市場回收,堆放等
一些機關或者團體將淘汰不用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尤其是電腦,通過捐贈的方式向西部地區、希望小學等貧困地區、特定群體轉移,重新使用;此外,搬家公司回收、社區設置的回收站回收、舊貨市場上門收購(收購后一般集中到大型舊貨市場或集散地)、個人堆放等,也占了一定比例。
表-2.2北京市、天津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渠道
綜上所述,目前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是以流動小販為主的多渠道回收模式,與此相對應的是多元化的流向:二手市場、正規的處置企業、個體手工作坊。混雜的流向所導致的直接后果是:第一,大量未經嚴格檢驗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流入社會繼續使用,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第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資源化水平低,二次污染嚴重,不僅污染環境而且更直接威脅人身安全。
2.立法對拆解處理業長期不設資質限制
中國政府沒有足夠重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危害,在2008年2月1日《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施行前,法律對拆解處理業沒有直接的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盡管1995年10月30日制定、2004年12月29日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的名錄由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是否可以作為危險廢物來管理呢?按照法律實施當時適用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1998年版,現已失效)的說明,國家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凡《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所列廢物類別高于鑒別標準的屬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范圍;低于鑒別標準的,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即所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都需要進行鑒別。如果任何一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未經鑒別,就不能列入危險廢物,增加了執法成本和復雜程度。直到2008年,新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年8月1日起實施)才采取了以名錄為主、鑒別標準和方法為輔的認定方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根據該兩項標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屬于危險廢物。
此外,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有較密切關聯的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2004),《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環保局等,1996),《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環保局等,1996),《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1999),《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環保總局等,2001),《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環保總局等,2003),《關于加強廢氣電子設備環境管理的公告》(國家環保總局等,2003)等。這些規范性文件只涉及到廢物的進口、轉運及處置環節,缺乏清潔生產、回收、再生及循環利用的相關規定8)。
Ⅲ.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試點
貴嶼問題自從媒體曝光后,其負面影響在世界范圍迅速擴大,其后在浙江臺州地區溫嶺市、廣東清遠市龍塘鎮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9)。外界的關注和壓力,直接促使了中央政府關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情況,從2003年12月開始,開展了系列試點活動,并陸續頒布了相關立法。
1.第一階段:循環經濟之“廢舊家電回收利用”試點(2003.12-2009.1)
第一階段試點的主要目的是設立規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工廠,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制定法律規范,設定拆解業的準入資格。
(1)試點的基本情況
為了解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利用問題,2003年12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確定了浙江省、青島市、廣東貴嶼鎮作為廢舊家電回收利用領域的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單位,其后將浙江省、青島市試點項目以及北京市、天津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示范工程納入了第一批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國債投資計劃。
這幾個試點地方分別建立了規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置工廠,但在運作早期,紛紛面臨著“無米下鍋”的困境。如青島的試點企業新天地靜脈產業園,其設計能力是年處理60萬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但自開業后兩年多的時間只處理了20萬臺,一直處于”吃不飽”的局面10)。原因在于:環保投入大,企業的資金主要用于設備的投入和日常運轉費用的支付;個體手工作坊因為沒有環保投入、處理費用低廉,有能力用比較高的價格從小販、拾荒人手中收購電子廢物,因此電子廢物大多流向了個體手工作坊。比如一臺使用了約15年的雙缸洗衣機,個體手工作坊的收購價是60元,而青島正規工廠的收購價是40元11)。
為解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貨源問題,青島市、浙江省和山東省政府先后于2006年4月、2005年1月及2008年5月,以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文件的方式12),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部隊將廢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給試點企業處理;家電銷售商和售后服務機構有義務接受家電生產企業和試點企業的委托,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必須交售給試點企業,不得自行處置和銷售。但對于消費者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只是鼓勵交給試點企業回收處理,并沒有設置強制性移交義務。
除了政府的支持外,試點企業還嘗試開拓了居民社區回收、與大型家電銷售商合作、開設網上交投平臺、設立免費交投熱線等途徑。所有這些努力,都在一定程度上抗衡了“游擊隊”,使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流向正規的處置企業,緩解了企業原材料來源的困境。然而,對于從家庭和企業產生的大量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流向,則沒有針對性的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在試點過程中頒布了《再利用家電安全性能技術要求》(DB33/566-2005)技術標準,確定了二手家電必要的檢查檢測項目及合格指標,范圍包括微型計算機、電視機、洗衣機、家用電冰箱、房間空調器5個類目,為再利用與廢棄的區分提供了技術依據。
(2)試點過程中的相應立法
(a)《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5年10月30日制定、2004年12月29日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雖然根據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但是,如前所述,按照當時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能否列入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并未明確13)。此外,該法第18條第2款“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首次將擴大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原則引入固體廢物防治領域,雖然只是原則性規定,但卻為今后廢棄物管理立法適用EPR原則奠定了基礎。
(b)《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信息產業部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被稱為中國版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規定在生產、銷售和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14)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包括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實行重點管理目錄制度,目錄由電子信息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種類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組成,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要求進行逐年調整。《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過程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是信息披露義務,在該辦法開始實施時,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進行標注,標明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產品體積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標注的,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第13條);第二步是產品材料達標責任,當某類產品被列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時,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并經過強制認證(CC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第19條)。
雖然《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調整的行為是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對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等不在調整范圍之內,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便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其對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導入了環境友好型產品設計和生產的要求,是EPR的有益組成部分。
(c)《循環經濟促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2008年8月29日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提倡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即循環經濟)。該法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有了進一步的規定,體現在生產者的綠色設計責任和再利用產品的標識責任上:首先,綠色設計責任方面,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19條第2款)。其次,再利用產品的標識責任方面,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第39條)。這兩條規定均配備了罰則(第51條、第56條)。
(d)《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7年9月7日制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是第一部專門針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部門規章,其最具意義的規定是資質管理制度。在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未對電子廢物處置實行許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創設了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管理相結合的名錄公示制度,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建設項目,必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竣工后,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包括下列內容:①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②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③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④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⑤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⑥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⑦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第6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①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②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近3年內沒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沒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包括:①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②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③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④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由環保部門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第7條)。未列入臨時名錄和名錄而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0萬元以下(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或者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未取得營業執照的)行政罰款(第20條)。名錄管理制度的優點是:第一,便于環境保護部門管理,快速區分合法與違法經營者;第二,便于公眾監督,易于識別和舉報違法經營者。此外,《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強化了對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日常監管制度,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必須建立日常監測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第9條)。《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電子廢物處理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即必須通過環保設施的驗收以及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禁止自然人15)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有利于改善電子廢物拆解活動的無序狀態,減少二次污染。但其設定的主體資質門檻較低,即允許個體工商戶16)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不利于解決電子廢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電子廢物處置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一般而言,個體工商戶的資金和技術有限,無法滿足電子廢物無害化處置的長期資金和技術需求。
第一階段試點未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回收渠道的問題,大量從家庭和企業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無法通過規范的渠道回收。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立法效力較低,專項立法僅僅限于環保總局的部門規章,而且主要內容局限于拆解處理業的準入資格設定和日常監管,尚未涉及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地方以及中央政府等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配置。
2.第二階段:配合《條例》實施進行的試點(2009.2-)
第二階段以《條例》的頒布為開端,為配合《條例》的實施,開展了政府財政補貼的家電以舊換新試點活動,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通過規范的回收渠道,使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流向正規的拆解處理工廠。
(1)《條例》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于2009年2月25日頒布,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被媒體稱為“中國版WEEE”,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首次較全面地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a)《條例》的調整范圍
《條例》的適用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第3條)。目前,政府尚未制定《目錄》,但根據業界意見以及家電以舊換新試點類目來看,未來的發展基本上傾向于界定為“四機一腦”,即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柜)、洗衣機、空調、電腦。
(b)擴大生產者責任的制度
《條例》吸收了國際通用的擴大生產者責任原則(EPR)。按照OECD的建議,產品生產者的責任應當延伸至產品消費后處理與處置的末端責任,以及產品生產前材料選擇與產品設計的源頭責任,包括物理責任以及/或者經濟責任17)。《條例》所規定的EPR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第一,綠色設計責任,生產者應當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第10條),但對于如何推動生產者履行該項責任,《條例》并無具體的措施;第二、經濟責任,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該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第7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標準目前尚在制定之中。
(c)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盡管以小販為主的多渠道回收方式是造成中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過程難以得到有效控制、最終造成拆解業無序狀態的最主要原因,但鑒于這種方式已經廣為民眾接受,短期內通過立法強制改變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條例》維持了現行多渠道回收的體系(第5條);但對于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則設定了資格許可制度,實行集中處理。處理企業資格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第6條),具體條件包括: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具有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第23條)。取得資格后,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方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第22條)。這就意味著提高了《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門檻:處理者的主體資格實現了由個體工商戶到公司的進化。
考慮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體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處理活動,予以取締或者在短期內轉化為完全資格的企業有一定困難,《條例》設置了例外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18)。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確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并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須符合國家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人體健康、技術和工藝要求等規定(第34條)。
《條例》的頒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構建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的基本框架,結束了該領域無法可依的狀態。但由于《條例》以原則性條款居多,貫徹落實《條例》尚需要做大量準備工作,尤其是制定系統的配套規章和技術標準,目前已經頒布的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運輸、貯存、拆解和處理等過程中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的控制內容及技術要求。尚需要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目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辦法、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指導意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質許可的實施細則等。此外,《條例》對于目前以小販為主的多渠道回收方式,沒有提出任何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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