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普安縣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為縣域城鄉基礎設施、支柱產業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中小企業等開展貸款業務;對縣政府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非金融性投資采取合資、獨資等多處方式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受縣政府委托對縣域資源進行開發、經營、管理以及縣城垃圾填埋場的建設和經營(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不準經營;需取得專項審批的,憑有效的審批證件從事經營活動,未經審批的,不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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