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生態環境部最近發布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
《條件》明確,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等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明確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項目建設應當滿足所在地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鼓勵利用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改建或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新建項目鼓勵采用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選址建設模式,預留項目改建或者擴建用地,并兼顧區域供熱。鼓勵制定構建“鄰利型”服務設施計劃,面向周邊地區設立共享區域,因地制宜配套綠化或者休閑設施等,拓展惠民利民措施,努力讓垃圾焚燒設施與居民、社區形成利益共同體。
《條件》還明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當選擇技術先進、成熟可靠、對當地生活垃圾特性適應性強的焚燒爐,在確定的垃圾特性范圍內,保證額定處理能力,嚴禁選用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焚燒爐。焚燒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爐膛內焚燒溫度≥850℃,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5%。應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即保證焚燒爐出口煙氣的足夠溫度(Temperature)、煙氣在燃燒室內停留足夠的時間(Time)、燃燒過程中適當的湍流(Turbulence)和過量的空氣(Excess-Air)。
《條件》規定,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采取高效廢氣污染控制措施。煙氣凈化工藝流程的選擇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等相關要求,充分考慮生活垃圾特性和焚燒污染物產生量的變化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的影響,采用成熟先進的工藝路線,并注意組合工藝間的相互匹配。重點關注活性炭噴射量、煙氣體積、袋式除塵器過濾風速等重要指標。鼓勵配套建設二惡英及重金屬煙氣深度凈化裝置。焚燒處理后的煙氣應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多臺焚燒爐的排氣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煙氣和排氣筒高度應當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和地方相關標準要求。
在信息公開方面,《條件》指出,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針對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制定完整、細致的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方案,明確參與方式、時間節點等具體要求。提出通過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企業在線監測環境信息和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環境信息的信息公開要求。建立與周邊公眾良好互動和定期溝通的機制與平臺,暢通日常交流渠道。